【夾公仔機】夾公仔機毋須領娛樂場所牌照 律政司上訴指屬娛樂成分兼惹人群聚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7/18 17:08

最後更新: 2022/07/18 19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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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「夾公仔機」公司早前獲裁定毋須領娛樂場所牌照,律政司今向高院提出上訴。(資料圖片)

旺角信和中心兩間放置「夾公仔機」店舖,早前被控無牌經營,違反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,案件經於2021年初經審訊後,裁判官裁定店舖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,故此毋須受當時的防疫令規限而停業。律政司今(18日)向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,指「夾公仔機」於條例中屬為遊樂而設的機械裝置,並且夾公仔過程歡愉及刺激,會導致人群聚集,而扭蛋機只屬販賣特定流行產品,質疑裁判官混淆兩者性質。
 
肇事兩店舖位於旺角信和中心,各舖約為400平方呎,每舖設置18及14部夾公仔機。食環署人員於2020年1月巡查時,發現兩店未有依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》領牌,遂作出檢控,經審訊後經營公司被裁定無罪。原審裁判官考慮到「夾公仔機」性質時,認為猶如售賣,與扭蛋機性質相符,不認為屬娛樂裝置,故裁定毋須領取牌照。
 
律政司一方今於庭上指,根據《機動遊戲機(安全)條例》,「夾公仔機」屬為遊樂而設的機械裝置,玩家購買代幣後「夾公仔」,但不一定會夾中任何心儀公仔。律政司一方續指,惟過程中會感到歡愉及刺激,亦有旁觀者參與,因此會惹來人群聚集,基於公眾利益,因而跌入範疇,須領取有關牌照。

至於裁判官以此與扭蛋機相比,律政司一方認為對比不適合,因扭蛋機販賣以特定主題產品,玩家只要付費必定扭到產品,永不落空,等同售賣一樣,質疑裁判官將兩者混淆。

答辯人Claw Boss Limited一方則指,「夾公仔機」、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應受條例所規管,有關機械裝置均沒有產生娛樂成份,亦非給人作玩,法庭不應無限擴展條例。而涉案店舖不設門閘,經營者只提供場地,每台「夾公仔機」由「台主」擁有,店主只提供地方放置機器,沒有辦法控制人流,律政司應向立法會提出立法如何規管。

律政司一方進一步解釋時指出,根據食環署執法時向律政司索取之法律意見,扭蛋機附帶遊樂成分,但主旨是銷售及販賣物品,是否執法則視乎案情,包括投入代幣予相關機械裝置則不屬自動販賣機,而不須跌入須領牌之條例。至於機械裝置為遊樂而設計,玩家須控制控扭而獲取獎品,則屬遊樂成分,因此須領取娛樂場所牌照。律政司一方指相關條例雖然沒有列明扭蛋機或夾公仔機,但可應用於本案。

律政司一方續指,扭蛋機或自動販賣機投入代幣或硬幣後,玩家預計有產品跌出,雖然未必是「心頭好」,但預知得到產品,有別於「夾公仔機」。「夾公仔機」玩家須控制成功才抓到產品,過程中需要技巧及判斷,而機種五花八門,部份設有「必中模式」,即玩家支付特定代幣後,於限時內或會夾中獎品,但亦屬非一般販賣模式。

答辯公司一方回應指,若律政司認為扭蛋機屬娛樂成分,變相選擇性執法。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至8月24日頒下書面判決。

根據《預防及控制疾病(規定及指示X業務及處所)規例》(第599F章),對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作出限制,當中包括公眾娛樂場所等必須關閉。由於夾公仔店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,因此在法例下需停業。本案公司被裁定無罪後,即毋須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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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